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567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嘉瑞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44号。被执行人烟台谊美兄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幸福河店,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63号。被执行人烟台谊美兄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7-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嘉瑞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谊美兄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幸福河店、烟台谊美兄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买���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芝商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 鸿
审判员 张春梅
审判员 潘锦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先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