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2199号
原告:衢州市华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新桥街113幢3楼333室。
法定代表人:华玲。
委托代理人:何国成,男,195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30802195502144430,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西区一区8幢1单元202室,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董巨红,女,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330824196607101923,住浙江省衢州市五环路五环嘉苑5幢2单元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华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宋云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华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巨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华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董巨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市华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吴海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祝美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