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3045号原告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路新洲城C幢1003-1室。法定代表人陈卫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翁伟宏。系原告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江展煌。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展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为由,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庄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