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2民初1959号原告赵双丰,男,住绥化市北林区。委托代理人周一欣,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峰,男,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原告赵双丰与被告李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双丰的其委托代理人周一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伟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双丰诉称,2015年8月8日,被告李伟峰从原告赵双丰处借款14000元并出具欠条,约定于2016年1月8日前给付,现欠款已经到还款期限,经原告赵双丰多次主张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伟峰偿还原告赵双丰借款14000元及利息233.33元,共计14233.3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伟峰未到庭应诉、答辩。庭审中,原告赵双丰举证如下: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李伟峰于2015年8月8日为原告赵双丰出具欠条一份,欠原告赵双丰14000元,约定2016年1月8日前还清。被告李伟峰未到庭质证。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在举证期限内,被告李伟峰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依据上述证据及原告赵双丰的陈述,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2015年8月8日,被告李伟峰在原告赵双丰处借款14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借款14000元于2016年1月8日前还清。现原告赵双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伟峰偿还原告赵双丰借款14000元及利息233.33元,共计14233.3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赵双丰主张按照年利率5%从2016年1月8日计算至2016年5月8日期间的利息233.33元,该请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伟峰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赵双丰借款14000元及利息233.33元,共计14233.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元,由被告李伟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 涛
代理
审判员 刘 博
代理
审判员 王金贵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亚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