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7940号
原告:傅燕青,女,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凌云、胡晓勤,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艺江,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容俊芳,女,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原告傅燕青与被告谢艺江、容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刘亚乐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林晞吟
代理
审判员 刘亚乐
人民陪审员 杨丽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吕 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