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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7940号

傅燕青与谢艺江、容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傅燕青,谢艺江,容俊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7940号

原告:傅燕青,女,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凌云、胡晓勤,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艺江,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容俊芳,女,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原告傅燕青与被告谢艺江、容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刘亚乐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林晞吟

代理

审判员  刘亚乐

人民陪审员  杨丽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吕 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