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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民初666号

董春香与白强、何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董春香,白强,何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川08**民初666号

原告:董春香,女,汉族,生于1941年8月20日。

委托代理人:张曲,旺苍县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白强,男,生于1983年7月1日,汉族。

被告:何英,女,生于1989年9月1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春香与被告白强、何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春香于2016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白强、何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春香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春香撤回对被告白强、何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董春香负担。

审判员  :孙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杜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