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川08**民初666号
原告:董春香,女,汉族,生于1941年8月20日。
委托代理人:张曲,旺苍县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白强,男,生于1983年7月1日,汉族。
被告:何英,女,生于1989年9月1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春香与被告白强、何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春香于2016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白强、何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春香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春香撤回对被告白强、何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董春香负担。
审判员 :孙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杜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