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4510号原告蔡文君,女,住仙游县。被告郑国明,男,住仙游县。被告李万红,女,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文君与被告郑国明、李万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文君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文君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文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蔡文君负担。
审判员 林向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林瑜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