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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执保524号

原告张一兵与被告首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一兵,首宏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保524号原告张一兵,男。被告首宏建,男。本院受理了原告张一兵与被告首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一兵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首宏建的银行存款30747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首宏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张一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首宏建的银行存款30747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首宏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谷奕葶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雷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