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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4062号

张海殿与李松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海殿,李松乙,天津锦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民初24062号原告张海殿,自由职业者。被告李松乙。委托代理人郑晓玲,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锦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赵家地10-3-703,办公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福建北路1354号。法定代表人赵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保镭,本公司职员。

原告张海殿与被告李松乙、第三人天津锦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华经纪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由

代理

审判员张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海殿、被告李松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晓玲、第三人锦华经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保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海殿诉称,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通过第三人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置换)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仕嘉花园xxx号房屋,价格为1170000元。原告当日向其支付定金20000元,2016年5月17日之前办理房屋的相关协议手续,被告承诺交付定金当日腾空房屋,但在原告履行完毕合同后,被告拒不腾交房屋。且在2016年5月17日约定时间也不配合原告办理相关手续,原告多次催促被告,2016年5月24日,被告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三人要求与原告解除合同。原告认为,原被告所签合同真实有效,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无理由一再违约,直至要求解除合同不履行合同内容。其行为属于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4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违约金117000元,房屋中介费11700元,以上共计1687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117000元,且当庭表示要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原告张海殿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证据一、房屋买卖合同,证明原被告之前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违约;证据二、定金收据,证明原告交纳了20000元的定金;证据三、收据,证明原告已缴纳中介费11700元。

被告李松乙辩称,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解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并退还房屋中介费。被告并不存在违约情况,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是原告未履行打协议的义务。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权利义务显失公平。该合同对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保证卖方利益的基本条款没有约定。该合同中没有说明房款是一次性付款还是贷款,如果使用贷款,首付和贷款金额分别是多少以及没有说明贷款不能正常发放之后的付款义务如何完成。该合同约定在原告支付定金之日被告腾房,该房屋价款为1170000元,定金20000元,在付款方式约定不明,正式协议未办理的情况下,被告腾房不仅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也使被告的售房利益无法保障。之后被告要求就合同没有说明的条款进行补充约定,或者尽早去房管局打协议,以保证售房利益,但是原告和中介不予理睬。为此被告在2016年4月7日正式向双方发送了要求补充协议的通知,原告和中介还是表示不腾房就不去打协议。被告分别于2016年4月12日和2016年5月18日取得房管局预约号,但是原告均未去房管局打协议。2016年5月24日,在合同继续履行无望的情况下,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书。导致合同解除的责任应归结于原告。同时,导致合同解除,中介方负有责任,被告要求居间方锦华经纪公司退还中介费11700元。被告李松乙为证明其答辩理由成立,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2016年4月7日,被告向原告发的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的通知以及寄送的EMS的复印件,证明被告为了完成合同交易,要求对合同未尽条款进行补充并且说明了不能腾房的原因,说明被告不是不愿意腾房,而是为了要求被告应有的权利,表明被告是有在与原告就付款方式等房屋买卖合同基本条款达成协议后可以立即腾房的意愿的;证据二、2016年5月24日,被告寄送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房屋买卖合同约定5月17日之前打协议,当时已经过了合同履行期限,且当时一直没有对合同未尽条款协商,被告觉得该买卖合同继续无望,所以要求解除;证据三、被告与中介的来往短信,证明在3月12日的短信中,原告要换涉诉房屋的锁芯,要求被告作证,后来房子的锁就被撬了,所以证明撬锁行为是原告所为;证据四、房产证以及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证明,证明涉诉房屋产权情况。第三人锦华经纪公司述称,被告委托我公司出卖其所有的坐落于滨海新区塘沽仕嘉花园7-4-101号房屋,2016年3月16日原、被告在我公司处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时原告想被告尽快腾房,被告当时也同意了,但是后来一直没有腾房。合同没有具体约定首付款和贷款的情况,我方认为首付看买方的情况而定,有可能是两成,有可能是三成,贷款要看银行的审批日期,我们经手的合同都是这样签订的。第三人锦华经纪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坐落于滨海新区塘沽仕嘉花园xxx号房屋登记在被告李松乙的名下。2016年3月18日,原告张海殿作为买方(乙方),被告李松乙作为卖方(甲方),与第三人锦华经纪公司作为居间方(丙方)签订《房屋买卖(置换)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房屋基本情况:1、甲方自愿将座落在塘沽区仕嘉花园xxx号的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对该房屋已作充分了解并实地看房,对该房屋现状无异议,愿意购买该房屋。第二条约定:成交价格:甲、乙双方协商后的实际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170000元整,该房屋产权或租赁权过户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该房屋配套设施过户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该房屋的个人所得税部分由乙方承担。第三条约定:甲、乙、丙三方签订本合同同时:甲方、乙方须向丙方交纳房屋信息服务费11700元。第四条:交付款约定:乙方须于2016年3月16日向甲方交付购房定金20000元。待该房屋全部手续办理完毕,由资金监管部门将该房屋房款一次性划给甲方。第五条第3款约定:甲方承诺于交付定金当日腾空该房屋,并将该房屋钥匙交于乙方。甲乙双方自行办理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暖气、有线电视、数字电视、物业管理及户口迁移等过户手续。第八条约定其他事宜:双方认可房屋现状,2016年3月16日乙方付甲方定金20000元整,双方协商于2016年5月17日之前办理此房产的相关协议手续,双方诚信交易,一方违约则中介费不退,违约金由违约方承担,甲方配合乙方将此房屋过户于第三方名下,双方需积极配合中介方承办此房的手续,若交易过程中有国家政策因买方自身原因造成的税费问题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此后因被告要求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未果,被告向原告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成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及第三人的当庭陈述及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在案证实,并经当庭质证,足以为凭。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作为居间方签订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照约定全面履行己方义务。原告方、被告方均当庭表示要求解除涉诉《房屋买卖(置换)合同》,依据合同法9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之规定,本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已解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2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117000元的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于履行期限和方式即首付款之比例及付款时间,贷款比例及付款时间均无约定,依据合同法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之规定,被告在签订合同后要求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而原告认为不需再进行约定而拒绝与其签订补充协议,而依照交易习惯双方亦无法达成一致,在付款方式约定并不明确而原告拒绝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应视为原、被告对合同的付款方式、期限并未达成合意,被告拒绝交付涉诉房屋,应属于合同法68条履行不安抗辩权之情形,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1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因双方始终未能就付款方式及期限达成合意而不能继续履行导致解除,依据合同法第97条之规定,

本院认为,双方应恢复原状,被告应退还原告定金20000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中介费11700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中介费属原告向居间人即第三人支付的佣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并无法律依据,原告可据证另行向第三人主张。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松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原告张海殿房屋定金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海殿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7元,由原告负担1619元,被告负担218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

代理

审判员 张 钡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龙孟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