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662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临河街7477号。法定代表人王新刚,总经理。
被告栗宇,男,1979年5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诉被告栗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马春明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