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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民初917号

东莞市瑞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铭世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董骁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瑞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莞市铭世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董骁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1民初917号原告东莞市瑞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虎门港西大坦物流基地东莞保税物流中心保税大厦五楼514房,组织机构代码证:76734963-8。法定代表人吴志光。委托代理人何亚娣,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树标,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东莞市铭世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溪头村溪头路,组织机构代码:69641907-9。法定代表人董骁勇。

被告董骁勇,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原告东莞市瑞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铭世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董骁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莞市瑞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亚娣、王树标,被告东莞市铭世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董骁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莞市瑞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向被告东莞市铭世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供应化工产品,被告东莞市铭世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尚拖欠货款119531.75元。2015年10月13日,原告、被告东莞市铭世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及董骁勇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东莞市铭世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诺在2015年10月底向原告支付50000元,并于2015年11月25日之前足额清偿货款119531.75元,被告董骁勇对货款本金、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被告东莞市铭世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并未如约支付约定的货款,经原告多次催促,二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

一、被告东莞市铭世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19531.75元及利息、违约金23906.35元、律师费14500元、保全担保费1800元,共计159738.1元;

二、被告东莞市铭世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三、被告董骁勇对上述货款、利息、违约金、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付原告货款7933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以拖欠的货款7933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至付清之日);

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东莞市铭世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董骁勇答辩称:被告董骁勇不愿意承担连带责任,对其他没有异议,由被告东莞市铭世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责任,被告董骁勇个人没有能力偿还,也不应该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被告东莞市铭世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供应化工产品。2015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东莞市铭世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董骁勇签订《协议书》,约定:欠货款总计119531.75元;被告东莞市铭世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诺在2015年11月25日前足额清偿该笔债务,若未能及时足额清偿,被告东莞市铭世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按照欠款总额20%支付违约金,同意原告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利息(该部分下面手写“月底支付50000元”);被告董骁勇为被告东莞市铭世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该笔欠款、违约金、逾期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东莞市铭世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保全费等。被告董骁勇称协议显示有支付50000元,但怎么给的不清楚。为本案诉讼,原告委托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并支出律师费145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为原告提供保全担保,原告支付担保费18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签收单、协议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发票、转账凭证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协议书》是原告与被告东莞市铭世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董骁勇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协议签订时,被告东莞市铭世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货款119531.75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称协议显示已支付50000元,与其在答辩意见不符,且被告表示不清楚是如何支付的,故本院对其所述已支付50000元的意见不予采纳,协议书中“月底支付50000元”应当指的是2015年10月底前支付50000元。因被告东莞市铭世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包括:违约金,119531.75元×20%=23906.35元;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中,50000元的货款,从2015年11月1日起算,余下货款69531.75元,从2015年11月26日起算,均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律师费14500元;保全担保费1800元。同时,被告董骁勇对被告东莞市铭世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需支付的货款及违约金、利息、律师费、保全担保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莞市铭世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瑞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9531.75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中,50000元的货款,从2015年11月1日起算,余下货款69531.75元,从2015年11月26日起算,均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东莞市铭世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瑞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3906.35元、保全担保费1800元、律师费14500元;

三、被告董骁勇对被告东莞市铭世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向原告东莞市瑞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47.38元、保全费1318.69(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铭世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董骁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玲冰

代理

审判员  邱桂珍

代理

审判员  陈丽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蔡琼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