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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执字第592号

苏爱红与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爱红,向辉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2执字第592号申请人苏爱红,女,1968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向辉,男,1975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河南省平顶山市恒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平恒证经字第35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向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向辉名下的房产,查封期间禁止买卖、抵押、办理过户手续等(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娄培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