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2执字第592号申请人苏爱红,女,1968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向辉,男,1975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河南省平顶山市恒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平恒证经字第35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向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向辉名下的房产,查封期间禁止买卖、抵押、办理过户手续等(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娄培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