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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8民初2348号

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戴某,王某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民初2348号原告戴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6年5月30日在本院领取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原告自领取该缴款书至今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 冲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朱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