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民初2348号原告戴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6年5月30日在本院领取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原告自领取该缴款书至今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 冲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朱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