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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初字第4366号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与陈冬英、赵晓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陈冬英,赵晓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4366号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60号B座一、二楼。代表人:俞晶,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任飞,系该支行员工。

被告:陈冬英。

被告:赵晓精。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诉被告陈冬英、赵晓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陈冬英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14208.28元,并支付利息14296.75元、罚息536.68元(暂计至2015年12月1日,2015年1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另计);2、原告对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乐章花苑3幢5单元102室的房产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陈冬英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后因案情需要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赵晓精答辩称:其与被告陈冬英结婚前被告陈冬英已经签订购房合同,所有的欠款和房贷应由被告陈冬英偿还。被告陈冬英未答辩。本案

经审理查明的案涉贷款事实如下:1、借款人:陈冬英。2、贷款本金:人民币550000元。3、借款期限:2014年6月5日至2025年6月5日。4、借款利率:浮动利率,利率按年调整。5、约定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还款。6、违约责任:贷款人根据借款人授权按期(月)从银行扣款账户中扣收当期(月)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若扣款账户余额不足以扣收借款人当期(月)应偿还的借款本金与利息,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0%计收逾期利息和复息。借款人采用按期(月)还款方式,连续三期(月)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期(月)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利息,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本金。7、抵押担保情况:被告陈冬英、赵晓精以其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乐章花苑3幢5单元102室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双方于2015年1月29日办理抵押权登记。实际还款情况:按约支付本息至2015年7月16日,其余本息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冬英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有效,被告陈冬英理应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现被告陈冬英逾期未能支付借款本息,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陈冬英立即予以归还,并支付利息及罚息。被告陈冬英、赵晓精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乐章花苑3幢5单元102室房屋为原告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所有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且办理了抵押权,故原告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赵晓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百零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陈冬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借款本金514208.28元,并支付利息14296.75元、罚息536.68元(暂计至2015年12月1日止,2015年12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和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另行计付);

二、陈冬英未履行上述债务时,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有权就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乐章花苑3幢5单元102室房屋优先受偿上述债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90元,财产保全费3165元,合计12255元,由陈冬英、赵晓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本院。公告费560元,由陈冬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直支付给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萍萍

人民陪审员  李跃年

人民陪审员  郭爱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

书 记员  吴彩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