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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民初1073号

翟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翟某,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81民初1073号原告翟某,略。委托代理人田某。被告侯某,略。

原告翟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翟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1年10月份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翟某乙。婚前感情基础不牢靠,婚后双方生活习惯、性格不同,导致被告与家人之间经常因琐事吵闹,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诉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侯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0月份认识并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翟某乙。婚前双方感情一般,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过吵闹,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诉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结婚,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已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一子,双方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互相宽容,真诚沟通,增强家庭责任,正确处理家庭关系,双方感情是可以改善的。鉴于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翟某与被告侯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翟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运娟

人民陪审员  孔令渭

人民陪审员  曹建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苏凡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