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2428号申请执行人李福银,男,个体。被执行人王涛,男,汉族。李福银申请执行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乌民初字第36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王涛应该偿还借款14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付申请人10000元,于2016年12月25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17年开始每年给付20000元(于乌法执字第2429号案件合并执行),直至付清为止。现申请人书面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乌民初字第36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郑 玉 滨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倪 晓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