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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5458号

施金莲与周绿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施金莲,周绿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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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5458号

原告:施金莲。

被告:周绿妹。

原告施金莲与被告周绿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偿还欠款30万元及利息4.9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周绿妹以其儿子朱开建办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施金莲借款30万,原告施金莲汇给朱开建银行账户30万元。2014年3月31日,被告周绿妹儿子朱开建亲笔出具领款凭证一份,确认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1.2分,未约定还款期限,朱开建及被告周绿妹在领款人处签字,乐清市开建电池配件厂在领款凭证上盖章。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周绿妹仅支付了3万元利息,剩余本金及利息至今未付,遂成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周绿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施金莲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4.9万元,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权利息。本案受理费6535元,减半收取3267.5元,由被告周绿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353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未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朱慧呀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

书 记员  金瑶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