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3264号
原告:李长山,男,195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弓书芬,女,住邢台市桥西区,系原告李长山妻子。
被告:河北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张振恒,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振南召马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李振山,系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邢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
原告李长山与被告河北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南召马村村民委员会、邢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李长山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长山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长山承担。
审 判 长 张建颖
审 判 员 石海云
人民陪审员 吕 典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