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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民初3264号

李长山与河北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振南召马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山,河北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振南召马村村民委员会,邢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3264号

原告:李长山,男,195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弓书芬,女,住邢台市桥西区,系原告李长山妻子。

被告:河北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张振恒,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振南召马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李振山,系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邢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

原告李长山与被告河北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南召马村村民委员会、邢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李长山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长山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长山承担。

审 判 长  张建颖

审 判 员  石海云

人民陪审员  吕 典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