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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民辖14号

张君与徐建伟、李晓玲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辖14号原告张君,女,汉族,1983年6月8日出生。被告徐建伟,男,汉族,1970年3月5日出生。被告李晓玲,女,汉族,1971年1月9日出生。

原告张君诉被告徐建伟、李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2016年7月1日,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指定管辖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郭志学

审 判 员  赵国跃助理

审判员  陈小方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