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辖14号原告张君,女,汉族,1983年6月8日出生。被告徐建伟,男,汉族,1970年3月5日出生。被告李晓玲,女,汉族,1971年1月9日出生。
原告张君诉被告徐建伟、李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2016年7月1日,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指定管辖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郭志学
审 判 员 赵国跃助理
审判员 陈小方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