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3763号-1原告霍志斌。被告霍志辉。被告郁少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志斌与被告霍志辉、郁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霍志斌经本院依法催交后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莉娜
代理
审判员 陈 睿
人民陪审员 蔡卓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陆 佳 关注公众号“”
霍志斌与霍志辉、郁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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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3763号-1原告霍志斌。被告霍志辉。被告郁少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志斌与被告霍志辉、郁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霍志斌经本院依法催交后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莉娜
代理
审判员 陈 睿
人民陪审员 蔡卓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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