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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91民初3763号-1

霍志斌与霍志辉、郁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霍志斌,霍志辉,郁少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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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3763号-1原告霍志斌。被告霍志辉。被告郁少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志斌与被告霍志辉、郁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霍志斌经本院依法催交后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莉娜

代理

审判员  陈 睿

人民陪审员  蔡卓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陆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