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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4329号

戴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戴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4329号原告戴某。委托代理人陈小丽,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颖,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故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

审判员  王振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袁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