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第900-2号
原告:赵启志,男,1958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代理人:夏继宾,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迎香,男,1980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启志诉被告张迎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启志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启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启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启志负担。
审 判 长 刘 杰
审 判 员 张超财
人民陪审员 蒋召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杨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