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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第900-2号

赵启志与张迎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启志,张迎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第900-2号

原告:赵启志,男,1958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代理人:夏继宾,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迎香,男,1980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启志诉被告张迎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启志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启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启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启志负担。

审 判 长  刘 杰

审 判 员  张超财

人民陪审员  蒋召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杨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