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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费执字第1197-3号

费县润泉板材厂与芜湖正刚包装有限公司、章其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费县润泉板材厂,芜湖正刚包装有限公司,章其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费执字第1197-3号申请执行人费县润泉板材厂。法定代表人尹传泉,经理。被执行人芜湖正刚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正刚,经理。被执行人章其梅,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费县润泉板材厂与被执行人芜湖正刚包装有限公司、章其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费商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因案情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芜湖正刚包装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在其法定代表人徐正刚名下的存款30万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章其梅及被执行人章其梅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30万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霍雁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周玉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