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311执00304号
申请执行人:张宇,女,汉族,1977年5月12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8栋4单元。
申请执行人:范光红,男,汉族,1966年6月22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8栋4单元。
被执行人: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千山西路666号。法定代表人徐建正,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宇,范光红与被执行人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鞍千二初字第12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宇,范光红一次性赔偿2000元,2013年10月至2016年4月共计31个月每个月500租金共计155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人张宇,范光红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宇,范光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孙 聪
审判员 孙英俊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蒋 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