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8民初2852号原告李显银,男,1950年11月12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人民政府,地址密云区新南路110号。组织机构代码00010XXXX。法定代表人张军祥,镇长。委托代理人伊波,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志勤,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显银与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为密云镇政府)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显银诉称:我于2010年9月1日到被告处工作,任六护巡查员,月工资x元,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上班以后,我每天工作12小时,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未休息过,被告未支付加班工资,也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费。2016年4月15日,被告与我解除了劳动关系。工作期间,被告每月给六护巡查员开一次例会,发放手机和工作制服,对包括我在内的六护巡查员进行管理,并且还组织六护巡查员进行强拆活动。我认为我向被告提供劳动、被告向我发放工资,我接受被告的管理,我与被告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被告应当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给付我相关费用。要求:1、被告给付2010年9月1日至2016年4月15日最低工资差额48240元;2、被告给付2010年9月1日至2016年4月15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550元;3、被告给付2010年9月1日至2016年4月15日休息日加班工资61104元;4、被告给付2010年9月1日至2016年4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320元;5、被告给付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
被告密云镇政府辩称:我单位按照密云县政府的指示对我镇行政区域内的盗采砂石、违法建设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要求各村委员会对其区域内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巡查,原告是密云镇李各庄村委会雇用的人员。巡查期间,我单位为保证巡查的规范进行,对巡查人员进行了必要的管理,确实发放了手机和工作制服,也组织六护巡查员进行过一些强拆活动,但原告的行为是公益性的,我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另外,支付给原告的相关费用是密云县政府拨付给密云县国土分局,密云县国土分局再拨付给我单位,我单位再拨付给原告所在村委会,最后由其所在村委会支付给原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7日,密云县政府招开“严厉打击盗采盗运矿产资源工作专题会”,会议决定:
一、由县国土分局负责,完善打击盗采盗运矿产资源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各镇、相关部门和密云水库管理处责任……。……四、由县国土分局牵头会同县法院、县检察院和县公安局等部门,迅速研究解决依法查处盗采盗运涉案人员适用法律、量刑定罪和罚没涉案机械的处理问题,并尽快细化各部门、各乡镇工作任务和职责,准备召开专题任务分解会,签订责任书。此次专题会后,各乡镇政府要求各村委会雇用本村村民对各村区域内的盗采盗运砂石、违法建设、破坏耕地等违法活动进行巡查。2010年9月20日,密云县国土分局向密云县政府打报告,要求密云县政府拨付各镇专项治理所需资金,所需资金包括六护及检查站站点人员年费用811.2万元(测算标准:每人月包干费用x元,676人×1000元/月/人=811.2万元)……。上述项目资金总额合计为1589.2万元。2010年9月至10月,密云县领导针对上述报告指示财政局核实后拨付上述资金。此后,密云县财政局拨付了上述资金,并每年按相关政策拨付此项专项资金。密云县国土分局收到上述资金后,将六护人员费用拨付至各乡镇政府,各乡镇政府收到六护人员费用后转拨付至各村委会帐户,由各村委会向六护巡查员发放。2010年9月,李显银任密云镇李各庄村六护巡查员,负责巡查其所在村委会区域内的违法建设、盗采盗运砂石等违法活动。密云镇政府为其配发了手机和工作制服。2014年1月,李显银与密云镇政府、密云镇李各庄村委会签订了2014年六护巡查员责任书,责任书载明,一、工作目标,为切实有效保护我镇的国家资源和生态环境及环境秩序,全面落实密云生态涵养发展区工作方略,确保本镇域内不出现新的违法、盗采盗运砂石料、破坏耕地等违法行为,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巡查范围,对镇辖区内的山、水、河、林、地、街面环境秩序进行24小时的监督和监管。
三、巡查员职责:巡查员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国家资源保护管理职责。重点是对承包地、自留地等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要及时上报,及时制止;严禁盗采盗运砂石料或非法生产加工砂石料行为;严禁河道两旁、耕地等堆放渣土、铁矿石、砂石或从事其它经营性活动;严禁乱倒垃圾;严禁在耕地等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严禁对林地的乱砍乱伐行为出现;对以上行为的高发期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对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理。
四、考核奖惩措施,镇城建科通过定时检查与临时检查的方式对镇域内六护巡查员目标和职责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在考核周期内六护巡查员对此项工作履行职责,未发生破坏耕地和违法建设等行为的年底给予适当奖励。凡本责任书内容未得到有效落实,对个人所负责镇域网格内的违法建设等行为熟视无睹,未能有效上报制止,造成国家资源破坏的,将对巡查人中进行处罚并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刑事责任。任职期间,密云镇政府每月给其区域内的六护巡查员开例会一次。李显银参加过密云镇政府组织的强拆活动。密云镇李各庄村委会每季度按每月x元标准向李显银发放巡查劳务费。2016年4月15日,李显银向北京市密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密云区仲裁委)申请仲裁。当日,密云区仲裁委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密云县政府的《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盗运矿产资源工作专题会议纪要》、密云县国地局的《关于拨付各镇专项治理所需资金情况的报告》、密云县财政局的《关于乡镇专项治理盗采盗运所需资金情况的报告》、预算拨款凭证、六护巡查工资发放表、密云镇李各庄村委会证明、密云区仲裁委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李显银从事的六护巡查员工作是密云镇政府依据密云县“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盗运矿产资源工作专题会议形成相关政策而要求密云镇李各村委会雇用的,且李显银能够从事六护巡查员的工作与其是密云镇李各庄村村民的身份密不可分,其巡查范围仅限于密云镇李各庄村区域内,其与密云镇政府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故双方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应另行解决。密云镇政府对李显银进行必要的管理,目的是为了李显银等六护巡查员能够规范履行职责,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不是同一概念。李显银因其进行巡查而获得的劳务费用,是密云县政府依据“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盗运矿产资源工作专题会议纪要”形成的相关政策支出,不应当认定为劳动报酬。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显银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任晓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