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81民初1032号
原告:曹占荣。
被告:张英芬。
原告曹占荣与被告张英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马树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原告曹占荣、被告张英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占荣诉称:2015年11月19日被告擅自闯进原告家中将原告无故打伤,被告先用脚踢坏东间屋门一个,用手将原告脸和胳膊打伤,眼睛有时看不见,用脚将原告左腿踢伤,还拽下原告许多头发,并用白铁簸箕将原告门玻璃4块、东间窗户玻璃4块砸坏,东间窗纱砸坏3块、外屋门砸坏2个,门帘扯坏2个。原告被打伤后到辛集市第一医院接受治疗,此次事件给原告带来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但被告一直拒绝赔偿,无奈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解决。要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营养费、物品损失费、误工费、健康损失费共计10000元;
二、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英芬辩称:2014年七街的裴某某和曹占荣到我家以学画画的名义多次到我家用各种言语勾引我家��公,从微信和QQ上发黄色图片,原告严重破坏了我的家庭生活,我知道后给原告打电话,原告不接,原告给我老公发微信不让我老公告诉我。原告教唆我老公跟我离婚,我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找到原告家,早上8点左右我到了原告家,原告不开门,原告的邻居说原告在家,她的卧室门是老式的门,我轻轻用脚一踢就一个窟窿,原告还是不出来,后来我把门踹坏了原告才出来,我质问原告到我家去干什么,原告就对我又骂又踢,我就拿簸箕砸坏了她家的玻璃。我因为生气导致生病,原告给我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给我造成精神损失、身体上的损失、家庭的损失无法用金钱估量。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9日8时许,被告张英芬到原告曹占荣家中,因生活琐事矛盾用手将原告曹占荣脸部打伤,并用白铁簸箕将原告曹占荣家的门玻璃以及窗户玻璃砸坏,损坏物品���辛集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为250元。原告受伤在辛集市第一医院门诊治疗,花去医疗费708.1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24元。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辛集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医疗费单据。以上证据用以证明原告要求的赔偿项目及金额为:物品损失250元、医疗费708.1元;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24元。原告并要求赔偿其他费用共计要求赔偿10000元。以上有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到原告家将原告打伤,并损坏原告家的物品,造成原告家物品损失250元;原告受伤到辛集市第一医院门诊治疗花去医疗费708.1元;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24元,根据实际情况,应予支持。以上损失共计982.1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请求的其他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英芬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曹占荣物品损失、医疗费、交通费共计982.1元。
二、驳回原告曹占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英芬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树立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任丽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