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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169号

杜舒明与范光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舒明,范光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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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169号申请执行人杜舒明���男,1988年7月6日生,住北京市。被执行人范光仔,男,1977年3月16日生,住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舒明与被执行人范光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另案已拍卖了被执行人范光仔名下坐落于福安市电机电器城房地产。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范光仔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杜舒明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范光仔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曦

审 判 员  刘瑞方

代理

审判员  蔡庆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