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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2执296号

凌有良与袁升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凌有良,袁升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2执296号

申请执行人:凌有良,男,195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执行人:袁升彩,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2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五河县支行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袁升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五河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王 霄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若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