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2执296号
申请执行人:凌有良,男,195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执行人:袁升彩,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2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五河县支行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袁升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五河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王 霄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若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