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1952号原告徐友刚,男,汉族,1974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都江堰市解放小区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解放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友刚与被告都江堰市解放小区综合市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友刚于2016年7月6日以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友刚申请撤诉,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友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8元,减半收取674元,由原告徐友刚负担。
审判员 吴勇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雷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