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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财保504号

重庆三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陈为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重庆三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陈为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财保504号申请人重庆三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68号(新科国际广场B-8-3)。法定代表人郑瑞雪。委托代理人褚兴龙,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阳,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为民,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申请人中国重庆三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陈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三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