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56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林,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振君,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耀方,女,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玉林诉张振君、张耀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二初字笫011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涛执行员 朱永杰执行员 王彦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