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1770号原告胡湘容。担保人胡湘宾。被告袁罗军。本院受理原告胡湘容诉被告袁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胡湘容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袁罗军的银行存款1878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胡湘宾自愿以其所有的座落于长沙市望城区的房产为原告曾小玲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胡湘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袁罗军的银行存款1878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胡湘宾所有的座落于长沙市的房屋产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潘智慧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肖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