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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2741号

刘某与郑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刘某,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2741号

原告:刘某,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宋伟,利辛县巩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某,女,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李海洋,利辛县孙庙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郑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浩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