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2741号
原告:刘某,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宋伟,利辛县巩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某,女,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李海洋,利辛县孙庙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郑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浩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