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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3405号

湖南建发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湖南天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建发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湖南天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3405号原告湖南建发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平仔,总经理。被告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仲安,董事长。被告湖南天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建发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天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原告湖南建发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湘0103民初3405号民事裁定书,并对被告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天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及案外人湖南宁乡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原告湖南建发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天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案外人湖南宁乡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乡县夏铎铺镇天马新村078栋工厂厂房的查封。

审 判 长  李学军

人民陪审员  彭长生

人民陪审员  葛自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肖娅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