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1011号
原告:黄智慧,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被告:章传明,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被告:青阳县镇振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法定代表人:姚成富,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负责人:李庆,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黄智慧诉被告章传明、青阳县镇振青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智慧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章传明、青阳县镇振青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公司的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黄智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智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智慧负担。(免交)
审判员 吴宜俊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潘 岚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