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8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负责人王周屋,行长。被执行人王又喜。被执行人刘伟。被执行人长沙龙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王又喜。被执行人曾彦。被执行人吴伟。被执行人匡婷。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01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又喜、刘伟、长沙龙鑫工贸有限公司、曾彦、吴伟、匡婷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又喜、刘伟、长沙龙鑫工贸有限公司、曾彦、吴伟、匡婷的银行存款1210855.98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又喜、刘伟、长沙龙鑫工贸有限公司、曾彦、吴伟、匡婷应得收入1210855.9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王又喜、刘伟、长沙龙鑫工贸有限公司、曾彦、吴伟、匡婷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正权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