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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执恢259号

任相进与山东安吉建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相进,山东安吉建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恢259号

申请执行人:任相进。

被执行人:山东安吉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张连池,总经理。任相进与山东安吉建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09)桓商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安吉建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任相进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09)桓商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中学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巩曰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