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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8执358号

定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江敏非诉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定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定南县生态路2号无王子林,江敏,袁锦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8执358号申请执行人定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江敏,女,住定南县岭北镇。被执行人袁锦寿,男,住定南县岭北镇。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定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江敏、袁锦寿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江敏、袁锦寿应支付申请人定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案款28602.0元,承担执行费329.03元。现因被执行人江敏、袁锦寿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8执3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勋

审判员 钟东明

审判员 郭贤钧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赖宝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