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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财保107号

王守宪、翟志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守宪,翟志海,孟凡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3财保107号申请人王守宪,男,汉族,1949年8月13日生,住邯郸市复兴区。被申请人翟志海,男,汉族,住邯郸市。被申请人孟凡龙,男,汉族,1969年5月9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

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冀D×××××号小型客车一辆,申请人已提供现金5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申请人翟志海名下车牌号为冀D×××××号小型客车车辆登记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少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