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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3260号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326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王东,江苏优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霏,江苏优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宁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