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326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王东,江苏优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霏,江苏优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宁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