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195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申权,男,生于1980年6月12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申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05403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申权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6-04-2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19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蜀平
代理
审判员 胡耀华
代理
审判员 白 杨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成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