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字第338号
申请执行人:程玉春,男。
申请执行人:都本秀,女。
被执行人:宣静,女。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都本秀、程玉春与被执行人宣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金民初字第048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执行。现申请人执行人都本秀、程玉春申请撤销对本案对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048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忠卫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曹莹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