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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字第338号

都本秀、程玉春与宣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玉春,都本秀,宣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字第338号

申请执行人:程玉春,男。

申请执行人:都本秀,女。

被执行人:宣静,女。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都本秀、程玉春与被执行人宣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金民初字第048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执行。现申请人执行人都本秀、程玉春申请撤销对本案对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048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忠卫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曹莹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