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11民初785号原告内江市金鑫物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素伟系公司总经理。地址内江市东兴区。委托代理人闻学群系四川经和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87年2月1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张燕,女,1989年2月2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张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请求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文君
审 判 员 刘 坚
人民陪审员 曾胜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甜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