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81民初16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住所地罗定市龙园路93号。负责人冯志敏,行长。委托代理人赵飞燕,女,广东百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宝玲,女,广东百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汉新,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谢美雄,女,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梁汝均,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XX南,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诉被告卢汉新、谢美雄、梁汝均、XX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罗 勇
代理
审判员 王节林
人民陪审员 叶永前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宇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