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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3077号

郑某与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某,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426民初3077号原告郑某,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于某,男,37岁,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郑某诉被告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宋东辉

二0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梁晓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