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426民初3077号原告郑某,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于某,男,37岁,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郑某诉被告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宋东辉
二0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梁晓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