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25民初1497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12月26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杨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11月12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开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杨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某年某月经人介绍相识,某年某月某日在西充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都属再婚,婚后被告爱打牌,不做家务,经常对原告家暴,对原告的女儿不关心、不爱护,家庭不能和睦相处,原、被告已于2016年初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被告杨某书面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被告没有打过原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某年某月经人介绍相识,某年某月某日在西充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遂诉讼来院要求离婚。审理中原告仅提供了双方身份及婚姻关系证明,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属再婚,应彼此珍惜,近来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理解,改正各自不足,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原告起诉离婚,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开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郭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