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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刑初80号

孙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当事人
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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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2刑初8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辩护人刘均、刘恣宏,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崂山检公刑诉(201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文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负责通知各部门办理违规网点的费用冻结、解冻以及网点撤点后违规费用清欠的职务便利,于2015年5月,向提出办理网点撤点清欠的福州某服务中心负责人谈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并于2015年6月5日16时30分许,在本市海尔集团公司工业园创牌大楼楼下收受谈某人民币10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否认索要谈某贿赂人民币10万元。辩护人辩称: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向谈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本案证人与被告人孙某某有重大利害关系,相关证人证言不应采信,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3、本案视频、录音、短信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某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某服务部工作,负责审批并通知各部门办理违规网点的费用冻结、解冻以��网点撤点后的违规费用清欠等工作。2014年9月份,被告人孙某某所在部门在对福州某服务中心撤点清欠中冻结了该服务中心账户。2015年5月份,该服务中心负责人谈某为尽快解冻账户,找青岛日日顺电器服务有限公司福州中心售后经理李某帮忙,李某联系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孙某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李某转告了谈某。同年6月5日,谈某准备好现金人民币10万元,约被告人孙某某见面,当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青岛市崂山区海尔工业园创牌大楼西侧停车场处,收受谈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的发、破案及被告人孙某某到案情况。2、外资企业登记信息查���结果证实,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情况。3、海尔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出具的情况说明、工作履历、劳动合同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孙某某在海尔集团公司下属热水器公司的职务及工作职责。4、服务商扣款通知单、申请明细复印件证实,海尔集团公司对福州某服务中心撤点清欠情况。5、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证实,2015年6月5日谈某从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取款99899元。6、证人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我是福州某服务中心经营负责人,负责处理海尔集团产品的售后服务,2014年9月解除合作关系,海尔集团为清欠冻结了我的专门账户。在等待清欠程序完成中,2015年5月19日,海尔集团福州公司副总李某通知我到青岛联系孙某某处理此事,5月20日我到青岛见到孙某某,孙某某说我账户数据异常,让我想清楚再说,我告诉了李某。5月21日李某打电话说孙某某要10万元好处费,就可以解冻。6月4日我来青岛,给李某打电话答应孙的条件,后李某回复我和孙某某已约好见面,6月5日我从银行取出10万元现金,用都市118酒店的购物袋装好,16时许到海尔工业园创牌大楼洽谈室,孙某某示意我跟着出去,我们到创牌大楼西侧停车场,我将袋子给了孙某某,孙说帮我写自查报告,尽快解冻账户。当月账户解冻。另辨认了被告人孙某某。7、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我丈夫谈某经营家电零售和维修,与海尔集团有合作,账户被海尔集团冻结,谈某到青岛解决被索要好处费,就凑了10万元,2015年6月5日下午,谈某在海尔工业园创牌大楼外的停车场把装有10万元钱的无纺布袋子交给孙某某,我跟在后面用手机拍摄过程。8、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4日,海尔集团在福州��一个售后网点负责人谈某联系我反映问题,热水器公司顾服部的孙某某为了解冻账户向他索要10万元。6月5日下午,谈某给我打电话说急于解冻要把10万元给孙某某,我约他在海尔五号门见面,法务部的王某配合我,见面后谈某在车上把钱装在一红色布袋子里,下车往创牌大楼北侧走了,我让王某跟过去,后见谈某与孙某某在远处说话,孙某某接过谈某手里的红袋子,各自离开。9、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6月5日16时左右,我到创牌大楼西侧路边找郭某,配合郭某劝说谈某不要送钱,后郭某坐一辆别克商务车停在我边上,说一会谈某给孙某某送钱,让我在后面跟着,我看见谈某在车上往一红色无纺布袋里装钱,共十沓,谈的老婆吕某用手机录像,后谈某拿着无纺布袋下车往创牌大楼北门方向走,谈的老婆在后面跟着,郭某让我跟在后面,谈某进了创牌大楼北门洽谈室,等了一会,孙某某进了洽谈室敲敲隔断往外走,谈某拿着袋子跟出去,走到创牌大楼西侧,谈某将无纺布袋子交给孙某某,各自离开。另辨认了谈某、吕某。10、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9月份,海尔热水器公司结算科冻结包括仓山区同升家电技术服务中心在内的4家售后网点结算账户,后我告诉4家售后网点负责人和孙某某联系解决,谈某找了孙某某没谈好,让我帮忙协调,我联系孙某某问怎么处理,孙某某说让谈某准备10万元给她,我转告谈某,后谈某又去了青岛,回来说处理完了。11、证人宿某的证言证实,海尔电热水器××顾服部的工作流程及孙某某的职务、职责。1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海尔热水器公司顾服部结算科发现网点存在问题需要冻结账户,向孙某某发冻结申请,孙某某签字后我形式审��。孙某某是业务部长,工作职责是与1169部门对接和结算。13、视频、录音、短信记录光盘证实,谈某给被告人孙某某送钱的事实。14、人口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身为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孙某某否认索要谈某贿赂人民币10万元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所提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证人谈某、李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索要贿赂的事实,证人谈某、吕某、郭某、王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孙某某接受贿赂的��实,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索贿10万元的事实,故对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所提本案证人与被告人孙某某有重大利害关系,本案视频、录音、短信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当,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彭 晓

人民陪审员 姚晓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群杉周晴晴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