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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3150号

刘某与张占虎、张其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某,张占虎,张其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3150号

原告:刘某。

法定代理人:高凤霞,女,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河北省黄骅市。(系刘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马秋香,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占虎,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

被告:张其文,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号。

负责人:黄玉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鑫,男,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该公司员工,住。

原告刘某诉被告张占虎、张其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占虎、张其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张占虎、张其文的起诉,其余部分继续审理。

审判员  吕旭礼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陆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