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4民初443号
原告:李乐,女,生于1969年11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农民。
被告:周建华,男,生于1970年1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乐诉被告周建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乐负担。
审判员 陈兵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胡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