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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4民初443号

李乐与周建华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李乐,周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4民初443号

原告:李乐,女,生于1969年11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农民。

被告:周建华,男,生于1970年1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乐诉被告周建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乐负担。

审判员  陈兵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胡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