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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申67号

再审申请人许静、李征与被申请人金建光、原审被告湖南长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某某,金某某,湖南某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申6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X区XX路**号。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某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X区XX镇XX村**组。委托代理人万某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县XX街道办事处XX路**号**栋**室。委托代理人文某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XX路以东、XX路以南。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再审申请人许某某、李某某与被申请人金某某、原审被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天民初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2014年12月16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向李某某、许某某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判决书。许某某不服,以2015年7月1日才得知判决结果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在复查过程中,李某某刑满释放后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许某某、李某某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伏华

审 判 员  易伟玲

代理

审判员  徐琳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谭 洋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来自: